政策法规

在张江园区注册企业可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1、在园区内经批准成立的市属科研开发机构所进口的如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等所需的仪器、仪表及附件为科研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计算机工作站,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科学实验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等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包括中试设备)、仪器仪表,环保装置、技术资料以及随设备进口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2000年年底之前,园区内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技术中心还可享受科研机构的各项关税优惠政策。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在院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和性能不能满足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园区内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园区内中资企业可享受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宪征后返优惠政策。


7、区内高科技企业、研究机构如可同时使用几项优惠政策,海关以最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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