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0]2号)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4号)精神,现对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设立有关工商注册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 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1. 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事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营业执照。
   2.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
   3. 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二、 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

  4. 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企业出资入股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出35%的,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5. 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全体股东对未经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源、智力成果的作价资本(金),须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6. 申办科技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即登记注册时须缴纳注册资本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全体股东对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连带责任。
   7. 对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在名称使用上予以放宽。其中科技投资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不少于3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科技投资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
   8.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 鼓励吸收外商资

 9. 自然人设立的科技公司可不受设立时间等方面的限制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0. 外商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25%(不含本数)以下的,可按照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11. 外商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以上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五、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2.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3. 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传送给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自收到《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填写《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回执》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意见,视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14. 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由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以方便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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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